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运城市糖尿病防治协会

      (YDPA)(YUNCHENGSHITANGNIAOBINGFANGZHIXIEHUI)

      第二条 运城市糖尿病防治协会是全市范围内医治糖尿病的专 家学者和社会致力于糖尿病研究的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

      专业性的组织。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糖尿病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 士,全心全意为糖尿病患者服务,控制糖尿病发病率在我市的上升趋 势,提高糖尿病患者的生存质量,为促进运城市糖尿病防治事业的发

      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社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社团登记机关是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接受业 务主管单位运城市卫健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管理机关运城市民政

      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社团的住所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43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基于对糖尿病患者的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义诊、

      生活干预工作。

      (二)从事糖尿病及糖尿病相关并发症的诊治工作。

      (二)负责基层糖尿病诊疗技术培训工作。

      (四)从事糖尿病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社团的会员为各县市医院内分泌专家学者、基层医务人

      员及社会致力于糖尿病研究的爱心人士。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

      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

      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 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

      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

      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 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八条本社团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 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

      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

      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 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

      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

      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

      况;

      (五)监事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 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

      利。

      第三十四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

      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 一 )捐赠;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社团会费由运城同德医院每年捐赠壹拾万元整。

      第三十八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 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社团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 九 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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